车辆贬值鉴定 案例2
中鉴至诚机动车鉴定评估(郑州)有限公司2018-06-22浏览:6298次
2008年6月28日晚原告驾驶宝马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即通知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该车由于事故造成的贬值未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原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车辆的维修费用及车辆贬值进行鉴定。2008年8月21日根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到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并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记录,我公司于2008年9月2日出具贬损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该车的配件及维修工时费为257038.00元;由于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为60000.00元整。人民法院根据我公司出具的贬损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判决XXX保险公司赔付该车维修费用及由于事故造成的贬值等费用。
